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文隆被告廖書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廖文隆因被告廖書賢犯殺害尊親屬案件,經依本院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後(存單號碼:103年第241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5
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上開通知、送達暨拘提業已就具保人、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通知、送達暨拘提,及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