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聲請人 林淑芬
相對人 張園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1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之本票13紙,發票日年份均記載為「2023年」,到期日年份記載為「2023年」或「2024年」,惟衡諸一般社會習慣,西元紀年與民國紀年常有混用情事,則發票人書寫之「2023年」或「2024年」,即應合理解釋為西元紀年,始符一般社會通念,且與票據有效解釋原則及一般論理法則無悖,是前述本票發票日之年分應為西元2023年即民國112年,到期日之年分應為西元2023年或2024年,即民國民國112年或113年,此部分併予敘明。
三、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㈡編號001所示之本票1紙,未載發票日,依上開之說明,堪認為無效票;另如附表㈡編號002所示之本票1紙,票載發票日「年」之部分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依上開之說明,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然系爭本票改寫前發票日「年」部分之記載無法辨識,依據票載內容,顯然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所須具備之年度、月份、日期三者,故系爭本票堪認為無效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㈠:
114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8日
35,000元
112年8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78
002
112年5月8日
35,000元
112年9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0
003
112年5月8日
35,000元
112年10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1
004
112年5月8日
35,000元
112年11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2
005
112年5月8日
35,000元
112年12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3
006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1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4
007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2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5
008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3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6
009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4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7
010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5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88
011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7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91
012
112年5月8日
50,000元
113年8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92
013
112年5月8日
40,000元
113年9月20日
裁定送達翌日
CH709597
本票附表㈡:
114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未記載
35,000元
112年7月20日
CH709579
駁回
002
改寫前「年」部分之記載無法辨識
50,000元
113年6月20日
CH709589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