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815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被   告  張雅晴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
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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