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
       徐鈴茱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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