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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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475號上訴人 石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崔瀞文 律師被上訴人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陳建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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