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原告 陳慧文
被告 陳連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41號),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