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相鄰關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美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土地相鄰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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