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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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6號抗告人 廖姿婷 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3樓」(見本院司票字卷第17頁),則計算本件抗告人之10日抗告期間,並加計2日在途期間,抗告人應於112年1月31日(星期一)前提起抗告,惟本件抗告人遲至112年2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有蓋用本院收狀戳印之抗告狀可憑(見本院抗字卷第16頁),已逾上開抗告之不變期間,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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