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薩摩亞商華勝有限公司(WINCOASIALIMITED)0000法定代理人 江念錡 (CHIANG,NIEN-CHI)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許雅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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