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 游思修 即 游文發 之繼承人
游子萱 即游文發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聲請人游思修代理人 李怡婷 即游文發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股票號碼股數87NX-0000283-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