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朱秀梅 代理人 朱可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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