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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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余有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之意旨尚有未明,且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付一定之金額,應具體表明總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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