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由 林德雲 變更為 顏志堅 ,嗣變更為胡木源,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本票112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元)發票日期(民國)到期日期(民國)1張福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0089年3月15日8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