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周金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昇印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原確定裁定(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4號)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繳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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