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11,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0,8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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