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仇幼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雙方約定於96年2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雙方約定於98年4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三)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仇幼君│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77957││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仇幼君│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167685││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仇幼君│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957││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仇幼君│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68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