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7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雅婷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