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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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鐵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758號、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鐵雄竊盜,共肆罪,均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甫經本院判決判處三罪,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千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動機(飢餓、沒錢購買)、目的(自己食用)、手段,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被告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擔任臨時工,所竊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4次竊盜犯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品名│數量│金額│││││(新臺幣)│├────┼─────────────┼───┼─────┤│107年9月│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2包│共94元││10日18時├─────────────┼───┼─────┤│23分│味全美日C柳橙汁900ML│1瓶│85元│├────┼─────────────┼───┼─────┤│107年9月│味全美日C柳橙汁900ML│1瓶│85元││11日17時├─────────────┼───┼─────┤│15分│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1包│47元││├─────────────┼───┼─────┤││味王紅燒牛肉湯碗麵85g│1碗│22元││├─────────────┼───┼─────┤││維力 老甕 一度贊碗麵185g│1碗│49元││├─────────────┼───┼─────┤││明治北海道紅豆雪糕100g4入│1盒│109元││├─────────────┼───┼─────┤││愛之味土豆麵筋170g│1瓶│39元│├────┼─────────────┼───┼─────┤│107年9月│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1包│47元││13日18時├─────────────┼───┼─────┤│12分│VV冷凍熟水餃高麗菜850g│1包│69元││├─────────────┼───┼─────┤││萬家香水餃沾醬│1瓶│36元│├────┼─────────────┼───┼─────┤│107年9月│VV冷凍熟水餃高麗菜850g│1包│69元││14日17時├─────────────┼───┼─────┤│44分│維力一度贊麻辣牛肉麵碗麵│1碗│49元│││185g││││├─────────────┼───┼─────┤││滿漢大餐蔥燒豬肉碗麵19g│1碗│52元││├─────────────┼───┼─────┤││明治牛奶巧酥雪糕85g4入│1盒│109元│└────┴─────────────┴───┴─────┘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75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759號被告王鐵雄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A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鐵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107年9月10日18時23分許、同年月11日17時15分許、同年月13日18時12分許及同年月14日17時44分許,前往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美廉社商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陳列架上之㈠107年9月10日18時23分許部分: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2包(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4元)及味全美日C柳橙汁900ML1瓶(價值85元);㈡同年月11日17時15分許部分:
味全美日C柳橙汁900ML1瓶(價值85元)、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1包(價值47元)、味王紅燒牛肉湯碗麵85g1碗(價值22元)、維力老甕一度贊碗麵185g1碗(價值49元)、明治北海道紅豆雪糕100g4入1盒(價值109元)及愛之味土豆麵筋170g1瓶(價值39元);㈢同年月13日18時12分許部分:77新貴派花生巧克力144g1包(價值47元)、VV冷凍熟水餃高麗菜850g1包(價值69元)及萬家香水餃沾醬1瓶(價值36元);㈣同年月14日17時44分許部分:VV冷凍熟水餃高麗菜850g1包(價值69元)、維力一度贊麻辣牛肉麵碗麵185g1碗(價值49元)、滿漢大餐蔥燒豬肉碗麵19g1碗(價值52元)及明治牛奶巧酥雪糕85g4入1盒(價值109元),得手後藏放在其所攜帶之後背包內,未結帳而離去。
二、案經三商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鐵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韋廷陳翌瑋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檔案光碟2片暨其翻拍照片38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鐵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本案被告竊盜上開物品,均已食用完畢,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而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三商公司,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及同條第3項,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檢察官歐蕙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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