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3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案號」欄有所誤載。上述均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就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法有期徒刑4年100年2月間某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4號110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112年6月14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22號2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11年8月3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2號113年3月27日同左113年9月5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5號3毒品危害防制法有期徒刑5年10月112月6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113年6月5日同左113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