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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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顧嘉軒
樓被告 黃煥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案件雖經判決諭知不受理,惟原告及被告均同意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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