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上訴人 王維倫
趙珮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