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艷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8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金錢請求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另關於請求被上訴人○○○區○○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行為或不行為之訴,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8,
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