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639號具保人即被告 張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4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穎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即具保人張穎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等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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