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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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9號債權人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最上景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最上景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同年月31日陳報狀僅提出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迄今仍未提出債務人最上景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