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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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436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其融 等2人間聲請代位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其融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詎楊其融為避免強制執行,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將其原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9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 張莉莉 ,而張莉莉復將系爭不動產賣於第三人,顯已侵害伊債權之實現,為此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張莉莉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返還楊其融,並由伊代為受領,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楊其融、張莉莉等2人戶籍址。依卷附本院送達證書,上開調解狀繕本業於109年6月30日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依法對楊其融、張莉莉等2人已生送達效力,惟其均迄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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