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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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甲○○,及無法判斷乙○○部分,是否已合法受送達,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該項裁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此部分之訴訟程序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