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01號上訴人 呂姵儀
吳順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被上訴人 許銀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