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行所載:「,飲用啤酒2瓶後,」應更正為:「,飲用啤酒後,」,證據應增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國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雖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酒後開車外出,罔顧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並發生交通事故,然其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暨考量其高職畢業,為工人,未婚,經濟狀況勉持,酒精濃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841號被告 王國騰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國騰自民國106年8月19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許止,在彰化縣芬園鄉同安村之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彰化縣○○市○○路00號住處,復於同日凌晨4時1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撞及 温汶輝史強勳 分別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現場無人受傷)。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凌晨4時39分許,檢測王國騰之呼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結果為每公升0.56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王國騰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證人温汶輝、史強勳於警詢時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檢察官何蕙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玉蘭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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