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訴人 王為蘭 被上訴人 陳呂玉女
陳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萬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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