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05號上訴人 吳明潭 被上訴人 黃宋湘鳳
朱陳玉桂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被上訴人 朱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