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4號原告 鄭仕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高馨航 律師被告 黃永光 被告泉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智聰 訴訟代理人 徐澎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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