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邱振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郵務送達費用,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應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債權人數+1人】10份34元=應預納之郵務送達費)。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四)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主張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請陳報是否成立協商,並請陳報協商之內容(包括每期應繳金額、分幾期、利率)為何?若未成立協商,則無法成立協商之原因為何?
(六)提出完整及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
(七)提出聲請人最近(含99年度至102年度)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八)提出完整之財產及狀況說明書,需包含聲請人前兩年收入狀況、聲請人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應詳列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不可籠統以最低生活費概括,支出證明應提出收據或發票等,若無,應以書面說明)。其中若有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應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若有交通費支出,應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九)陳報聲請人(若有扶養人,應一併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