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伍智鴻 被告 李文革
劉 傅阿景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忠城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