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
商協議書。並請釋明自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㈡收入部分:
請提出97年1月至5月之薪資條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1.請釋明聲請人房貸及車貸之個別金額及相關證明資料。
2.每月生活費用9,00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㈣受扶養人部分:
1.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 張清標温阿粉 應有3名子女,請釋明扶養義務人僅2人之原因及證據。
2.請釋明受扶養人張清標、温阿粉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原因及證據,並請提出其每月個人總花費金額及聲請人每月須分別支出受扶養人張清標、温阿粉5,000元扶養費之計算式及證據。
3.請提出受扶養人 張詠晴張晉綸張紫晴 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請釋明受扶養人張詠晴、張晉綸及張紫晴每月個人總花費金額,以及聲請人每月須支出張詠晴及張晉綸4,500元、張紫晴4,000元扶養費之計算式及證據。
㈤聲請人過去5年財產變動清單(請自行製作,並檢附過去5年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聲請人配偶 謝琇蓉 、父張清標及母温阿粉94年度至9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稅局任一稅捐單位可申請)及過去五年財產變動清單(請自行製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