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減刑為7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