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內建燒錄機壹台、電源線壹條)、盜版影音光碟片貳佰零陸片、VCD活頁夾陸個、棉套壹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5日確定,而該緩起訴處分於97年5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1台、電源線1條)、盜版影音光碟片206片、VCD活頁夾6個、棉套1包(檢察官誤植為橋套1包),,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162號緩起訴處分,於95年5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並於97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1台、電源線1條)、盜版影音光碟片206片、VCD活頁夾6個、棉套1包,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