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95年度緩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話機壹臺、傳真機叁臺、計算機叁臺、六合彩手冊壹本、多號互碰計算公式表貳張、六合彩簽賭輸贏帳冊壹本、匯款單柒張、六合彩簽單帳冊肆拾伍張及錄音機壹台(含錄音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6月2日確定,96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之電話機1臺、傳真機3臺、計算機
3臺、六合彩手冊1本、多號互碰計算公式表2張、六合彩簽賭輸贏帳冊1本、匯款單7張、六合彩簽單帳冊45張及錄音機1台(含錄音帶)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143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5年6月2日確定,96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317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電話機1臺、傳真機3臺、計算機3臺、六合彩手冊1本、多號互碰計算公式表2張、六合彩簽賭輸贏帳冊1本、匯款單7張、六合彩簽單帳冊45張及錄音機1台(含錄音帶),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