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謝子瑩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8,2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67萬4,412元1利息32萬6,081元113年7月29日113年10月21日4.83%3,667.74元2違約金32萬6,081元113年8月30日113年10月21日0.483%228.69元3利息27萬4,375元113年7月14日113年10月21日10.83%8,141.04元4違約金27萬4,375元113年8月15日113年10月21日1.083%553.59元5利息7萬3,956元113年7月14日113年10月21日5.83%1,181.27元6違約金7萬3,956元113年8月15日113年10月21日0.583%80.33元小計1萬3,852.66元合計68萬8,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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