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郭衍吟 被告 郭柏宏
郭柏村 郭祐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宇脩 律師複代理人 魏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郭培本 所遺之遺產等事件,惟兩造就遺產範圍有爭執,被告三人辯稱被繼承人所遺部分不動產為 郭顯徵 借名登記,而訴外人即郭顯徵之繼承人業已另案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訟,刻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提出該案起訴狀、庭期通知等件在卷為憑。此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經詢兩造意見(見本院卷五第148頁),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或生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區衿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