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鄺定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12年度國字第47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700元,此前經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112年度補字第1670號裁定暫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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