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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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阮秀妹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被告 陳秋英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6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