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上訴人 古裕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瓦.歐洛、 高心慧 、 簡玉香 、 林美燕 、 林福 、 阮吉勝 、 林書杰 、 蔡子豪 因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