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告 陳義仁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 黃固榮
黃文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區○○○路○○○號5樓」、「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此經被告黃固榮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黃文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於起訴時主張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為被告黃固榮所否認,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就此不爭執,並表明同意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