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潘王雄 被告 洪作祥
呂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