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秋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6月、3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44號裁定與㈠、㈡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前案);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易字第30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㈣、㈤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10月19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5年7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
6月27日等情,有該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