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8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林幸怡 、 林玉蕙 、 陳蒨儀 並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8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辦法官,聲請人聲請林幸怡、林玉蕙、陳蒨儀法官迴避,自於法未合。再者,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終結,此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80號裁定在卷可憑,系爭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遲至104年12月15日始具狀聲請系爭事件承辦法官紀文惠、陳家淳、羅立德迴避,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