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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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7號
原告 黃幸惠
被告 陳明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明政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幸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 許育誠 、 陳志豪 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