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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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77號

原告 黃幸惠

被告 陳明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明政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幸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 許育誠陳志豪 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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