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芳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77、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黃蕙芳

         

                    法 官黃政忠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林沂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