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陳金川.具保人甲○○桃園縣桃園.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傳喚執行時已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7
262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並經該署於99年3月16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堂執丁緝字第926號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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