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騰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罪,所定應執行刑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騰興所犯傷害等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聲請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然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嗣經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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